(《人民日報》,2012年10月19日)
在此次釣魚島爭端中,日本一方面對確定二戰后國際秩序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能躲就躲,另一方面卻多次拿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說事,聲稱釣魚島不屬于“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的領土,而是按“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由美國托管,并根據美日“歸還沖繩協定”歸還日本的領土。
但“舊金山和約”幫不了日本的忙。首先,眾所周知,“舊金山和約”是在冷戰的特殊背景下,美國等國家與日本簽訂的片面媾和條約,把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作出重大貢獻和犧牲的蘇聯、中國等國排除在外,且“舊金山和約”多處內容不符合《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1951年9月18日,周恩來外長代表中國政府鄭重聲明:“美國政府在舊金山會議中強制簽訂的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對日單獨和約……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币虼?,“舊金山和約”對中國沒有任何拘束力,根本不是中日雙方解決戰后領土歸屬問題的法律基礎。日本拿一個明知對中國沒有拘束力的“舊金山和約”作為證據,手段上蒼白無力,做法上也是自欺欺人。
其次,即使根據“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也得不出釣魚島屬于日方的結論。一是“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根據與請求權”,這里所指的臺灣當然應包括釣魚島。二是“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的托管范圍只是籠統提及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沒有明確其具體地理范圍,更未明確提及釣魚島。而釣魚島在歷史上和地理上從來都不是琉球群島的一部分,因此不在“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的托管范圍內。三是美國琉球民政府1953年擅自將釣魚島列入琉球民政府管轄區域,此后美方通過“歸還沖繩協定”將該島“施政權”“歸還”日本,這在“舊金山和約”中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第三,“舊金山和約”簽訂后形勢的發展印證了釣魚島主權存在爭議。1971年,美國根據“歸還沖繩協定”,“歸還”琉球群島和釣魚島“施政權”給日本時,就公開聲明美國對中日釣魚島主權爭端不偏向任何一方。近年來,美方還多次澄清,美國當時“歸還”的是“施政權”,在釣魚島最終歸屬問題上不持立場。中國政府堅決反對美日這種私相授受的行為。這也從一個側面表明,日方所謂“釣魚島主權不存在爭議”謬論是站不住腳的,否則何來美國的“施政權”一詞和“保持中立”之說?
近日,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在法國《費加羅報》上撰文,聲稱日本是一個負責任的國家。但釣魚島問題的突出,以及日本的所作所為,不能不讓人對日本外相的話產生質疑。誰能相信,一個竊取別國領土并賴而不還的國家,一個不尊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國家,一個唯恐亞太不亂、屢屢挑起事端的國家,是一個負責任的國家?日本要真正成為“正常國家”,贏得國際社會的尊重和亞洲鄰國的信任,必須悔改過去罪行,直面歷史責任,盡快糾正“竊島”錯誤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