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世席
摘要:釣魚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有關條約解釋、條約名稱、條約對第三方的效力、條約沖突以及條約必須遵守等條款的規定,經過對涉及釣魚諸島的條約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馬關條約》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給日本的條款應解釋為包括釣魚諸島;二戰結束時簽訂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因為日本簽署《日本投降書》而對其具有法律拘束力,日本應將釣魚諸島歸還中國;戰后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舊金山對日和約》規定南西諸島等地由美國托管,日本不予反對,中國沒有簽署而對中國無約束力,美國應因其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相沖突而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美日《歸還沖繩協定》將本屬于中國的釣魚諸島交給日本,美國不僅違反了二戰結束時有關條約的規定,而且侵犯了中國的主權??傊?,根據有關涉及釣魚島問題的條約,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精神對這些條約的效力和含義等進行評估和解釋,可以認為中國擁有對釣魚諸島的主權,日本對其進行的控制和管理是非法的。
關鍵詞:釣魚諸島;釣魚島爭端;主權歸屬;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來源:《外交評論》,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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