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衛彬
摘要:中日釣魚島之爭涉及《馬關條約》第2條第2款“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解釋問題。對于該術語地理表達的含義,兩國政府及民間人士依賴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32條之規定,并結合在實踐中生成并發展而來的演進解釋方式對其內涵進行了不同的闡釋。實際上,經由國際法庭確立的“一般規則”之實踐路徑進行考察,歷史文獻記載及持續、適度有效的行政管轄有力證明釣魚島作為臺灣附屬島嶼的這一史實,因而只能采取靜態解釋方法而非演進解釋方法。同時,也不存在采取演進解釋的原始意圖和嗣后合意。
關鍵詞:演進解釋;附屬島嶼;釣魚島
來源:《法學評論》,201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