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傳統上,對于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我國學界通常以歷史證據和地圖證據主張作為論證的邏輯起點,缺乏結合證據規則進行的論證。在論證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時,應當對證據主張的邏輯與證據鏈構造邏輯予以區分,并可借鑒國際法院適用的證據分量大小認定規則,確立"歷史證據/相關條約"作為論證釣魚島歸屬中國的邏輯進路,輔之以其他層級關鍵證據,賦予其決定性分量,以構造出擁有釣魚島主權層級結構分明、環環相扣的完整證據鏈,歷史證據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條約共同確證了釣魚島主權回歸中國,構筑證明釣魚島主權屬中國所有的總證據鏈的第一子證據鏈;中國對釣魚島進行有效管轄及其相關證據構成第二子證據鏈;中國、日本和第三方證明釣魚島主權歸屬中國的地圖等證據,構成第三子證據鏈。
關鍵詞:釣魚島;證據鏈;領土主權;國際法院;
來源:《政治與法律》, 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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